第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露营、野炊、旅游、游泳等游乐活动;

(二)洗刷车辆、衣物及其他物品;

(三)毒鱼、炸鱼、电鱼、钓鱼,从事养殖业;

(四)向水体抛撒杂物;

(五)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