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开采加工金矿、铁矿及其他矿产和石料;(四)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五)建立墓地;(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