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源污染防治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责任,监督实施,定期对水环境和污染源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污染及时处理,确保饮用水源水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