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有效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农牧业活动;(二)进行游乐活动;(三)堆放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物品;(四)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