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农牧业活动;

(二)进行游乐活动;

(三)堆放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物品;

(四)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