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九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进行业主自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