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保修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八十七条有效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共同决定,选择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在银行设立维修资金账户,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