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保修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八十六条有效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未提供专用收据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已入住的住宅小区,仍有部分未售出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代为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