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业主共有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