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七十条有效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服务并收取费用,对公共能耗应当独立安装计量装置,计量收费。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相关费用,并支付一定的代收服务费。代收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专业经营单位、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转嫁代收服务费。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