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的维修和养护要求;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七)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八)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一)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十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