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交接双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进行确认,并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