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