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