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明示、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