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个人行为造成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