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档案馆的档案,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