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红色档案理论研究,挖掘阐释红色文化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为传承弘扬红色文化提供理论支撑。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应当与宣传、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以及党史和地方史志、党校、高校、博物馆等机构,加强红色档案交流合作,推动红色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红色档案成果出版发行,鼓励出版单位开展红色档案成果的出版策划和宣传推广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