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红色档案管理,对红色档案保护修复及红色口述历史采录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红色档案采取分级保护措施,优先开展濒危红色档案、重要红色档案的抢救和修复工作,发现红色档案可能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及时反映红色档案可能存在的损毁风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