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档案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纂出版档案史料。

档案馆应当加强同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的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共同研究开发有关档案史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