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六条有效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