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