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编制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归档的材料,由各个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将归档材料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