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医学科学院应当创新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将科研成果取得和转化情况作为对院内科研人员评价、奖励和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省医学科学院应当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取得的净收入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对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进行单列管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