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医学科学院应当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支持基础研究选题多样化,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建立对基础研究的稳定投入机制。

省医学科学院应当深化与中国医学科学院等国内外知名医学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的合作,对接省内外重点实验室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联合现有临床研究院所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共建临床研究基地,开展基础研究协同创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