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医学科学院院长全面负责省医学科学院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具体职责由省医学科学院章程规定。

省医学科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院长或者执行院长担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