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随便便溺、乱扔杂物;

(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三)在公共场所打场晒粮。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