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