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