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