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村容镇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村容镇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苏木乡镇、嘎查村临街、迎路建筑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相对统一,保持干净整洁,破损墙体及时维修;(二)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清洁;(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安全围挡应当坚固美观;(四)新建镇区道路和村内道路时,应当保证雨水排放,同步建设各类管网和路灯等设施,或者预留空间。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