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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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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村容镇貌管理

第四十条

有效

旗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在村庄内部和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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