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支持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培育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运用市场化模式处理秸秆。鼓励秸秆打捆或者青贮(黄贮)进入养殖场、养殖户。弃用秸秆应当就地还田。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