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旗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牧区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进科学施肥技术、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方式,推动可降解农膜和标准农膜使用以及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实现农牧业绿色发展。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