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各开发区(园区)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牧区。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