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示范引领、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