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