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旗区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