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嘎查村、社区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日常宣传和引导,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