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嘎查村、社区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日常宣传和引导,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文明新风。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