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因不文明行为接受处罚时,行为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经作出处罚的,行为人主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折抵相应的罚款数额。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