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因不文明行为接受处罚时,行为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经作出处罚的,行为人主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折抵相应的罚款数额。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