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堵塞他人车库,占用他人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室外摆放悬挂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