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堵塞他人车库,占用他人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室外摆放悬挂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