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促进小米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种植加工销售第九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产经营主体依法通过土地流转、合作经营等方式,发展小米规模化种植。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