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水行政、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小米生长条件,承续山地旱作传统,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完善种植规程,推广标准化种植。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实施土壤生物改良、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发展绿色化种植。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