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良种繁育体系,根据地理气候条件和小米生长特点,合理布局建设和使用良种繁育基地,支持种子科研机构和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育种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引进优质小米种质资源,不得非法引进种质资源和侵权培育品种。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