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组织开展小米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对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品种予以提纯复壮和重点保护。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