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促进小米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小米及其产品定期抽样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小米及其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经过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并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