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小米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种植、收储、加工、销售等管理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共享监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向社会发布。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