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水行政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小米种植区域的土壤环境、灌溉用水水质、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指导小米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相关污染防治,保护产地环境和安全。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