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小米种植、加工、销售主体优化和稳固利益联结机制,推广优良品种,提升小米及其产品品质,创建和保护品牌,提高产业价值,促使产业链良性递进和韧性增强。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