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促进小米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种植加工销售第十四条有效从事小米及其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市场秩序,诚信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