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促进小米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种植加工销售第十三条有效小米收储、运输、加工以及使用的相关容器、设备、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