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促进小米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种植加工销售第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学肥料、农药和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